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趙穎娜 尹志林)近日,洞口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網絡交友引起的詐騙案,被告人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袁某與小麗(化名)系現實閨蜜,相識多年。2018年10月,袁某虛構了男性身份“李某”,添加了小麗微信,并在相處過程中,二人逐漸發(fā)展成戀人關系,同時袁某在線下告知小麗,“李某”與她是朋友關系,有所了解。有了袁某的擔保,小麗開始一步步走向袁某設下的“愛情陷阱”。
2021年左右,袁某開始以“李某”的身份虛構自己經濟拮據,找各種理由向小麗要錢,于是小麗通過微信多次向袁某轉賬。2023年1月,由于袁某想做美容整形手術,需要2萬余元,于是她又編造了給小麗在縣城購買房子的謊言,要求小麗每月支付3000元的物業(yè)費。長此以往,小麗共計給袁某微信轉賬48245.74元。
面對日益增多的轉賬款,小麗終于意識到可能被騙,于是向警方報案。隨著調查的深入,種種跡象表明,小麗談了四年的“男朋友”正是閨蜜袁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而袁某到案后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同時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理。最終,洞口法院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被告人袁某虛構身份與被害人在網上相識,自2021年開始以虛假的身份向被害人以各種名義主動索要或被動接受財物,其中即使是被動接受的財物,也均是建立在袁某虛構的身份以及以虛構的身份與被害人建立的虛假的戀愛關系的基礎上,故對袁某主動索取的及被動接受的財物共計人民幣48245.74元,均應當認定為詐騙犯罪金額。袁某到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具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網上交友需多方核實對方身份,謹防熟人作案,涉及到金錢往來必須提高警惕,小心“網絡陷阱”。
責編:樊芳
一審:樊芳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