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陳爭光)在民間借貸中,由于借貸合同多為雙方自行約定,所以常常出現(xiàn)“砍頭息”和“高利率”的情況。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2021年12月12日,王某找到李某打算借錢,雙方協(xié)商好后,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王某向李某借款200000元。同時口頭約定月息9000元。在借款當日,王某當即取出9000元作為當月利息給了李某。此后,王某又按每月9000元支付了6個月的利息。其他的本息未再支付,李某遂向平江縣人民法院起訴。
借款當日支付的9000元到底是歸還的本金還是支付的利息?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因此本案借款本金數(shù)額的認定應從200000元中扣除借款當日支付的9000元,借款本金為191000元。
關于雙方約定月息9000元,即年利率54%,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出借雙方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因此,本案借款利息應以13.8%為限。多支付的利息應當充抵本金。
所以,經(jīng)計算,法院判決王某還需向李某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為15萬多元。
法官說法:“砍頭息”,是指出借人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為。我們認為,當事人借款目的是取得利益,包括借款的期限利益,如果當日或次日即支付利息,無疑剝奪了借款人對于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結合立法目的、利息性質等分析,此種行為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中,王某當日即將利息9000元給付李某,應當視為歸還借款本金。
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所以也提醒大家在民間借款時,務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利率,否則法律將不予支持。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