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陳果)“高法官,你不要做工作了,所有的方案我通通不同意,他現(xiàn)在人在廣東,我提供不了財產線索,就讓他嘗嘗作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惡果,你把凍結的 5 萬給我,按‘終本’結案就是,不影響你工作,剩余部分回不來,我認了”。面對法官的溝通協(xié)調,申請人羅某說道。
申請人羅某與被執(zhí)行人李某早在 2017 年 10 月便有生意往來,后因運費結算、支付問題產生分歧,引發(fā)訴訟。2020 年 12 月,湘潭縣法院判決李某支付羅某運費 8 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李某一直未主動履行,且拒接電話,羅某遂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且在心中積下不滿,以致在執(zhí)行過程中拒絕協(xié)調。
雖然申請人同意以“終本”結案,可是此“結案”非彼“結案”,事情沒能得到解決,結案又有何意義,承辦人高喜朝決定再想想辦法。
就在此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被執(zhí)行人李某提出其銀行賬戶內的款項系他人房屋安置款,有房產拍賣法院支付案款憑證進行證明,如果對方不同意和解,將提起執(zhí)行異議。面對被執(zhí)行人的說法,申請人更是一臉的不在意,表示奉陪到底,沒有錢不打緊,只要失信懲戒措施在即可。
承辦法官經過多番溝通,找準申請人的心結所在,多次電話聯(lián)系做工作,在碰過多次釘子后,終于將遠在外地的羅某和李某均約到法院。在承辦人的釋理勸導下,被執(zhí)行人李某對自己的規(guī)避行為進行誠懇道歉,眼看申請人火氣消了,承辦人適機引導雙方進行和解。經過近一天的反復磋商,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李某當場支付 8 萬元運費至法院賬戶,羅某自愿放棄剩余部分。
在確認款項到賬后,羅某和李某握手言和,并說道“誠信為本,以后有機會我們再合作”。
至此,該案在承辦法官的堅守下執(zhí)行完畢,真正結案!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劉璐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