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趙昕)近日,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高效調解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助力企業(yè)發(fā)展、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貢獻法院力量。
原告湖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與被告湘鄉(xiāng)市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業(yè)公司)簽訂了《項目施工承包合同》,雙方就工程項目達成了合作,但因被告置業(yè)公司未及時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建設公司遂起訴至人民法院。雖然該案案情簡單,但案涉工程款項涉及到四百多名農民工工資給付問題,原告建設公司迫切需要案涉款項解決燃眉之急,給農民工一個滿意的答復,但因雙方無法精準核對工程量以及工程變更量的問題,原告建設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請求對案涉工程進行造價鑒定,而鑒定所需時間較長,案件審判進入了“瓶頸”之期。面對原告建設公司以及四百多農民工的急迫,該案的案件審理需要更多的智慧。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了解到該案涉及四百多農民工工資、訴爭較為復雜,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立即分析研判,注重“前瞻性”,迅速列入“四類案件”,并交由分管商事審判工作的院領導親自辦理。因雙方對案涉工程變更量分歧較大,雙方互不相讓,進一步增加了案件復雜度和審理難度。但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既注重“快與慢”的關系,也注重“系統(tǒng)性”,在能夠“快”的地方,承辦人為能夠盡快解決農民工的燃眉之急,多次督促鑒定機構,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此次鑒定任務;在需要“慢”的地方,通過庭審查明雙方的爭議焦點,深入了解雙方的矛盾所在,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期間充分運用多樣化的審判技巧和精細化的溝通手段,讓建設公司與置業(yè)公司平和地坐在一起,商量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以及應付工程款問題,并最終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使該案能夠以調解方式圓滿地解決。
責編:李林俊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