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鄧穎)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模具定作合同糾紛案,以司法裁判厘清權利義務、彰顯誠信原則,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傳遞“小額違約亦需擔責”的鮮明導向。
原告甲公司因業(yè)務需要,通過網(wǎng)絡與被告乙公司簽訂《模具制作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按要求制作模具,交貨期10天,甲公司預付訂金2500元。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依約支付了款項,乙公司收款后卻未按約定履行制作義務,對方多次溝通催告,乙公司認可未制作模具,且口頭承諾退款,卻屢次失信。甲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案件受理后,法官電話聯(lián)系乙公司進行核實。乙公司對未履約事實予以承認,但辯稱“金額太小,沒必要鬧到法院”,并單方面要求甲公司撤訴。甲公司則表示,正因金額不大,訴前已給予乙公司充分寬限和溝通機會,是乙公司的反復失信行為迫使自己選擇司法途徑維權。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合同標的額大小不影響合同本身的嚴肅性與法律約束力。乙公司收取預付款后,未在約定期限內(nèi)履行合同核心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甲公司作為守約方,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預付費用。乙公司以“金額小”為由要求甲公司放棄訴權,于法無據(jù),亦與誠信原則相悖。故法院判決支持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限乙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返還甲公司預付款2500元。
法官指出,市場經(jīng)濟本質(zhì)是信用經(jīng)濟。部分市場主體存在“小額糾紛無大礙、輕微違約不擔責”的認知誤區(qū),甚至將對方因維權成本高而放棄追索視為“經(jīng)營技巧”。本案充分表明司法審判不因訴訟標的額小而降低審查標準或弱化保護力度。任何違約行為均是對契約精神的破壞,均會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市場主體應珍視商譽、恪守承諾,共同筑牢營商環(huán)境法治基石。
今后,平江縣人民法院將持續(xù)發(fā)揮審判職能,平等保護各類主體,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制,為構建穩(wěn)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責編:陶江云
一審:陶江云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