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娟燕)寺廟本是信眾焚香祈愿的清凈之地,卻有不法之徒盯上其開放管理、防范薄弱的特點,自制“粘錢板”竊取功德箱內(nèi)的香火錢,將善款視作“生財之道”。近日,經(jīng)雙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2024年11月,周某和李某、袁某駕車從浙江返回貴州,因身上攜帶的錢早已用完,3人共同商定去沿途的寺廟盜竊,并通過手機地圖搜索作案目標。當行至湖南省雙峰縣光明禪寺時,恰逢寺廟慶典,周某與袁某假扮香客混入人群,發(fā)現(xiàn)功德箱善款頗豐,當即拍板夜間“開工”。次日凌晨,由袁某負責望風,周某帶著自己特意定制的作案工具“粘錢板”潛入大殿,伙同李某共同盜取功德箱內(nèi)8200余元現(xiàn)金后逃離現(xiàn)場。寺廟僧人發(fā)現(xiàn)后立即報警,3人被抓獲歸案。
雙峰縣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盜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曾因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并退還贓款,可以從寬處理。經(jīng)開庭審理,雙峰縣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遂作出上述判決。
鑒于李某、袁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均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檢察院依法對兩人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履行行刑反向銜接職能,依法向雙峰縣公安局制發(fā)《檢察意見書》,建議對兩名被不起訴人予以行政處罰,公安機關采納了檢察意見,于4月2日分別對兩名被不起訴人決定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檢察官提醒:不法之事不可為,不義之財不可取,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責編:李禎媛
一審:李禎媛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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