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晨)
俗話說,借錢容易還錢難,很多人選擇使用借條作為憑證,為自己增添一層保護,但如果借條寫錯名字了還有效嗎?近日,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18年2月11日,小方以現金形式出借5萬元給小圓,小圓向小方出具借條,但借條中出借人“小方”寫作“曉方”。此后小方向小圓討要欠款,小圓認為自己的債主是曉方而非小方拒絕還錢。2024年3月1日,小方向常德市鼎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圓支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審理過程中,小方提供了微信聊天、錄音資料及由鼎城區(qū)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開具的證明,該證明能夠證實本案“小方”曾用名為“曉方”,曉方和小方屬于同一人。故法院認定小方作為借條持有人即為案涉借款的債權人。雖然雙方未約定還款日期和利息,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小方可隨時主張權利,并要求小圓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故法院判決小圓向小方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說法:借條是民間借貸關系中最常見的債權憑證。但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因借條不規(guī)范而遭受損失的情況。如借貸雙方名字不規(guī)范,使用昵稱、外號、近音字;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書寫;利息約定不清、借條內容不明確等情況。法官提醒,借據、收據等債權憑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一定要書寫規(guī)范、內容明確,以免造成爭議或不必要的麻煩。此外,如果出借人在發(fā)現名字寫錯之后,可以采取讓借款人重新寫新的借條、提供證據證明寫錯的名字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本人、提供借款相關聊天記錄等方式進行補正,合理合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責編:周萌
一審:周芝華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