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周瑋師) 兩名公司股東組織假冒“專家”宣傳售賣有黑發(fā)功能的保健品,數(shù)月內詐騙近1400萬元。然而案件辦理過程疑點重重,主犯“咬死”不認另有上線,直到一臺空白手機的出現(xiàn),引起了檢察官注意。
近日,經長沙市開福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段某龍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7萬元。被告人焦某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萬元。責令被告人胡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被告人謝某東、銀某超等涉案人員另案處理。
“專家”看診,昂貴的黑發(fā)產品竟是假冒
2021年初,陸續(xù)有多名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聲稱某網絡科技公司銷售的某洗發(fā)水、某黑發(fā)飲品等具有養(yǎng)、黑發(fā)功能的食品、保健品是虛假宣傳。被害人小楊(化名)正是其中之一。
2020年12月,小楊在某網站上看到黑發(fā)廣告,根據(jù)廣告指引添加了名為“黑發(fā)—某老師”的微信。該“老師”自稱是某中醫(yī)學校畢業(yè),從事養(yǎng)發(fā)調理多年的專家,在“老師”的要求下,小楊上傳自己頭發(fā)、舌頭的照片以供診斷使用,“老師”看后判斷小楊患有疾病,并以治病為由向小楊推薦了一款黑發(fā)產品。
起初小楊還有些懷疑,但看到“老師”隨后發(fā)來的一些患者使用同款產品的療效截圖,以及向“老師”購買產品的聊天記錄后,小楊便相信了。他通過微信向其轉賬1000元定金,貨到付款200元尾款。為了獲得更好的調理效果,小楊半個月后又向其購買了一次黑發(fā)產品,一共付款2400元。但使用該產品一個月后,小楊并未發(fā)現(xiàn)有任何效果,此時他才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于是向警方報案。而同一時間段,多為和小楊有同樣受騙經歷的被害人也紛紛向警方報案。
通過偵查,公安機關迅速抓獲犯罪嫌疑人謝某東、銀某超、吳某君等人,偵查終結后,于2021年4月26日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巧勁破陣,“主犯”原來另有其人
經開福區(qū)檢察院審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謝某東、銀某超擔任某網絡科技公司股東,犯罪嫌疑人吳某君擔任該公司銷售組D組組長,于2019年開展阿膠、蜂蜜等食品的銷售業(yè)務,后因該業(yè)務利潤低,該公司開始推廣、銷售多種虛假宣稱有生黑發(fā)、養(yǎng)發(fā)功能的食品、保健品(以下稱“黑發(fā)產品”)等業(yè)務,2020年5月以來,通過各類網絡平臺進行推廣,并虛構營業(yè)執(zhí)照、獎牌、專業(yè)人士身份和所謂“患者”微信截圖,進一步獲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以高價購買該產品。如部分被害人質疑產品無效果,該公司售后部則冒充專業(yè)人士要求被害人上傳舌苔或發(fā)根的照片,謊稱用儀器進行檢查,告訴被害人患有腎虧或卵巢囊腫等疾病,誘騙被害人再次購買“黑發(fā)產品”以騙取財物,2020年5月至12月,僅僅七7個月就非法獲利近1400萬元。謝某東、銀某超于2020年9月另成立某健康管理公司,專門用于收取上述款項。
審查到這一步,似乎案情逐漸明了。但承辦檢察官周潔并不這樣認為。她敏銳地發(fā)現(xiàn),根據(jù)兩名主犯的供述,二人的個人獲利與公司獲利明顯不相匹配,且多筆資金去向、來源不明,兩家公司的架構、人事也沒有清晰的任命或組成過程。而公安機關只從犯罪嫌疑人謝某東身上搜到一臺空白新手機,并無其他證據(jù)可深入查證上述疑點。
創(chuàng)造了近1400萬元營收,有售前、售后專職服務組織的公司,其股東手中竟只有一臺信息空白的手機?周潔察覺到,本案的主犯或許另有其人,通過梳理全案證據(jù),周潔制發(fā)了詳盡的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就上述疑點開展補充偵查工作。隨后,偵查人員進行了細致摸排,獲取了大量客觀證據(jù),但犯罪嫌疑人謝某東、銀某超口供始終未被突破。周潔對全案分層處理,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從犯提出了寬緩的量刑建議。同時她認為,現(xiàn)在就是突破謝、銀二人心理防線的關鍵時機。
周潔最后一次前往看守所訊問兩名犯罪嫌疑人,分別告知二人,偵查機關所搜集的證據(jù)能夠反映出二人在該犯罪團伙中起到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若無新的證據(jù),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很可能認定二人為主犯,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基礎上予以量刑。
聽聞此事,謝某東、銀某超臉色大變,一番糾結后,謝某東終于向民警開口:“其實我們還有個上線叫‘胡哥’。在進看守所前就說好了,只要我們堅決不透露他的事,他保證會為我們請律師帶我們出來?!?/p>
至此,藏在幕后之人終于從黑暗中顯現(xiàn)。周潔立刻向公安機關制發(fā)了補充移送審查起訴通知書。
看似“撈人”,實則幕后主犯斷尾求生
2023年3月15日,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胡某、焦某康。2023年4月27日,犯罪嫌疑人段某龍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焦某康如實供述其罪行,并退繳違法所得40000元。
經初步審查,犯罪嫌疑人胡某系上線公司總經理,指派犯罪嫌疑人焦某康擔任上線公司財務總監(jiān),犯罪嫌疑人段某龍負責給下線公司(指某網絡科技公司、某健康管理公司)供貨并監(jiān)控業(yè)務數(shù)據(jù),前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謝某康、銀某超均是上線公司員工,二人按照胡某示意實施上述犯罪行為。但胡某聲稱與下線公司僅僅是墊資和引流關系,并未參與實際犯罪活動,段某龍也拒不認罪。
開福區(qū)檢察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陳亞萍對胡某和段某龍涉嫌詐騙罪一事著重開展審查工作。通過核對前案證據(jù),陳亞萍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銀某超的手機里有數(shù)百個群,因信息量龐大,前案案發(fā)時偵查人員僅查出與下線公司業(yè)務相關證據(jù),是否能這些群里找到“隱身”的胡某?循著這個思路,陳亞萍反復對比相關群聊記錄,從中提取數(shù)個關鍵詞并與公安機關進一步精確核準,通過全面、密集的取證,2023年6月,一個寂靜無聲的夏夜里,在辦公室伏案已久的陳亞萍終于把筆重重擱下,撥通了民警的電話:“我知道他‘隱身’的方法了?!?/p>
在犯罪嫌疑人銀某超的手機里,陳亞萍發(fā)現(xiàn)了犯罪嫌疑人胡某授意謝某東、銀某超銷售黑發(fā)產品,段某龍要求上述二人提供銷售業(yè)績數(shù)據(jù)的聊天記錄,以及上、下線公司員工虛構專業(yè)人士身份與顧客聊天和銷售明細表等記錄。上述信息與物流公司的合同、寄遞明細,物流人員的個人賬戶交易明細,第三方公司的出庫單、產品檢驗報告書等均能相互印證。
段某龍眼見事情敗露,終于俯首認罪。根據(jù)其供述,犯罪嫌疑人胡某在案發(fā)前還要求涉案人員跟下線公司撇清關系,給謝某東買了一臺新手機,要求謝某東去投案并隱瞞胡某的犯罪事實,讓謝某東承擔下線公司的全部罪責。這是謝某東的空白手機和拒不認罪一事背后的真相。
開庭前,承辦檢察官再次來到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胡某,告知其目前所掌握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犯罪事實,向其宣講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規(guī)定。即使如此,胡某依然堅稱自己無罪或最多構成虛假廣告罪。陳亞萍認為,被告人胡某、段某龍、焦某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2023年12月,開福區(qū)檢察院就該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上駁辯,以詳實證據(jù)定罪“零口供”主犯
2024年3月,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公訴人釋法說理并重申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規(guī)定,被告人胡某仍堅持不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與某公司銷售黑發(fā)產品證據(jù)不足,不構成詐騙罪,最多因參與合作引流涉嫌虛假廣告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承辦檢察官通過舉證、質證,明確表示本案系商品交易型詐騙,其銷售手法系虛構專家身份、夸大被害人身體問題表現(xiàn)、虛構產品效果等,虛構的事實已經將被害人從對產品本身的關注轉移為對被告人公司、專家意見的信任,而非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出虛假宣傳,且以高出數(shù)倍的價格賣出虛構功效的產品,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明顯,其行為屬于刑法上的詐騙行為。
最終,合議庭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法律適用和量刑建議。2024年3月8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段某龍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7萬元。被告人焦某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萬元。責令被告人胡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檢察官釋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責編:李翔
一審:李翔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