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躍飛 范質(zhì)惠)近日,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男子唐某在與女朋友朱某交往期間,向女朋友轉(zhuǎn)款兩次520元及一次4466.88元,分手后要求按彩禮返還而被一審法院駁回的案件,由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某系一名退休人員,經(jīng)歷過兩段婚姻,每月退休金7000元左右,有存款30余萬元;朱某系一名靈活就業(yè)人員,2014年因車禍喪偶,每月工資2600元左右。2023年1月20日,唐某在與廣西一女子解除婚約后,找到一婚介所負責人希望介紹一位女孩與其交往,經(jīng)婚介所負責人吳某介紹,唐某與朱某相識。唐某與朱某作為男女朋友在交往過程中,2023年2月8日,唐某為表心意給朱某轉(zhuǎn)賬520元,朱某給唐某回轉(zhuǎn)188.88元;在朱某生日當天,唐某給朱某轉(zhuǎn)賬4466.88元;2023年2月14日“情人節(jié)”,唐某又給朱某轉(zhuǎn)賬520元。此外,唐某還主張其在與朱某交往過程中,給朱某買了衣服和皮包、送了紅棗和茶葉等物品支出。2023年2月27日,朱某認為唐某性格不行,雙方不適合繼續(xù)交往,提出與唐某分手。唐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朱某退還其轉(zhuǎn)賬的兩個520元及4466.88元并賠償精神損失3000元。
赫山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唐某每月退休金7000元并有存款30余萬元,唐某的經(jīng)濟狀況在當?shù)貞幱谳^高水平。唐某向朱某兩次轉(zhuǎn)賬520元及在其生日時轉(zhuǎn)賬4466.88元的行為,因“520”“4466.88”這些數(shù)字本身具有特定寓意,且唐某的轉(zhuǎn)賬金額也與唐某的經(jīng)濟能力相適應,應認定為唐某為表達愛意及增進感情的無償贈與行為;唐某給朱某購買衣服及贈送皮包、水果、茶葉的行為,同樣應認定為唐某為維系戀愛關系、進一步增進感情的無償贈與行為。唐某的上述贈與行為無權撤銷,朱某在與唐某分手后并無退還義務。至于唐某與朱某等人的小額吃飯開支,純屬唐某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故此,唐某要求朱某退還其花費兩次520元及4466.88元并賠償精神損失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赫山區(qū)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唐某的所有訴訟請求。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男女之間以結(jié)婚為目的,基于當?shù)仫L俗習慣而贈送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彩禮的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jié)合當?shù)亓曀?,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4〕1號第3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 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法官提醒,處于戀愛中的男女間發(fā)生消費支出及一方為表達愛意向另一方轉(zhuǎn)賬、贈送的財物,一般不會被法院認定為彩禮,接受方可以不予退還。因此,男女朋友戀愛期間,轉(zhuǎn)賬和購物時要理性,也要謹慎。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楊紹銀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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